(2017)黑1281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杨淑方、杨柏贤、杨凤兰、刘吉库、郑玉芝、王有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杨淑方,杨柏贤,杨凤兰,刘吉库,郑玉芝,王有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6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晔,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杨淑方,女,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杨柏贤,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杨凤兰,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刘吉库,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郑玉芝,女,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王有合,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被告杨淑方、杨柏贤、杨凤兰、刘吉库、郑玉芝、王有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1.00元,减半收取计13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胜杰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人民陪审员 苏凤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