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代丽红被上诉人张贺亮、原审被告苗永丰、谭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丽红,张贺亮,苗永丰,谭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民终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丽红,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泽,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贺亮,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审被告:苗永丰,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审被告:谭英,住吉林省吉林市。上诉人代丽红因与被上诉人张贺亮、原审被告苗永丰、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代丽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如下:我在空白借据上签的字,没有收到钱,我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张贺亮辩称,要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苗永丰、谭英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张贺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判令苗永丰、谭英、代丽红偿还张贺亮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11月26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苗永丰、谭英、代丽红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16日,张贺亮与苗永丰、谭英、代丽红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张贺亮借给苗永丰、谭英、代丽红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借款期限内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如逾期归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同日,张贺亮从银行提取现金10万元,并向案外人温祖瑞借款10万元,共计20万元现金交付给苗永丰。苗永丰出具收条一张,内容:苗永丰收到张贺亮20万元。现张贺亮诉至法院,要求苗永丰、谭英、代丽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苗永丰表示对张贺亮的诉请无异议。代丽红则表示其在借款协议书上签字时,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都是空白,其向张贺亮借款的金额为5万元,且未收到。对代丽红的主张,张贺亮予以否认。一审法院认为,代丽红抗辩称其在借款协议书上签字时,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都是空白的,针对该主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对此张贺亮予以否认,故本院对代丽红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代丽红主张借款是“各借个的”,其向张贺亮借款的金额为5万元,但未收到。代丽红主张借款是“各借个的”,其却与苗永丰、谭英共同和张贺亮签订借款协议书,且借款协议书中未显示借款存在“各借个的”情形,本院认为,代丽红作为成年人,且在银行工作多年,应该清楚其与苗永丰、谭英三人共同签订借款协议书的法律后果,代丽红的该项主张不符合常理,对代丽红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现张贺亮已经举证证实其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苗永丰也表示已收到借款20万元,故应认定苗永丰、谭英、代丽红共同向张贺亮借款20万元,并实际取得借款。苗永丰、谭英、代丽红在取得该借款后,应按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苗永丰、谭英、代丽红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张贺亮诉请要求苗永丰、谭英、代丽红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上述款项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谭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苗永丰、谭英、代丽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贺亮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上述款项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5820元,由苗永丰、谭英、代丽红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代丽红主张其在空白的借据上签字,张贺亮予以否认,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代丽红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代丽红作为成年人,且在银行工作多年,应该清楚其与苗永丰、谭英三人共同签订借款协议书的法律后果,代丽红主张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张贺亮已经举证证实其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苗永丰也表示已收到借款20万元,故应认定苗永丰、谭英、代丽红共同向张贺亮借款20万元,并实际取得借款。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由上诉人代丽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春梅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