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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吉娣、黄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吉娣,黄兴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530号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解放东路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33230137WX。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一帆,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洪吉娣,女,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黄兴华,男,1957年3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吉娣、���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洪吉娣、黄兴华已经支付完毕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洪吉娣、黄兴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臧燕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