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婷婷与张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婷婷,张艳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239号原告李婷婷,女,1995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张艳民,男,1975年12月3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婷婷(曾用名李停停)诉被告张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婷婷(曾用名李停停)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对被告张艳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婷婷(曾用名李停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青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雲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