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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婷婷与张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婷婷,张艳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239号原告李婷婷,女,1995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张艳民,男,1975年12月3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婷婷(曾用名李停停)诉被告张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婷婷(曾用名李停停)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对被告张艳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婷婷(曾用名李停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青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雲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