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庄河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83行初64号起诉人:孙某某。2017年4月18日,本院收到孙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一、起诉人于2005年8月21日开车在路上行驶时,被庄河公路运输管理所前堵后截,将车扣押,并出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扣证,并逼迫签字,起诉人在暂扣证签上拒签二字,起诉人还没来的及说话车就被开走了,即使起诉人违法了,那么现场总有笔录、证人、证词、签名、盖章吧。其完全违反了《行政强制措施中一般程序》的五、六、七、八、九条规定请详情(附件1)。起诉人在2006年上访国家交通部及省交通厅得知,其暂扣证和决定书上的盖章根本就不是国家交通部门印章,是不合法的,必须接处(附件2)。二、于是庄河公路运输管理所在2008年1月将车解除为没有处罚的处罚。(附件3)即使起诉人没有非法营运,为什么又将车扣押近三年呢?这三年来车在外面风吹日晒造成严重破损以致于变成废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赔偿范围的第三款》规定,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解除,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失或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相应赔偿金。三、起诉人始终没有放弃与其交涉,要其纠正错误,并申请出租车手续或现金赔偿。运管所在2017年4月5日出据了无法解决申请出租车手续权力的解决(附4)。综上所述,庄河公路运输管理所,知法犯法,不以事实为根据,与法律相悖。这几年来,我饱受痛苦煎熬,并在2016年查出胰腺癌症并一直在述(术)后治疗中(附5),因此请法院详查,依法尽快公证(正)裁判,判决撤销被起诉人庄河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做出(10019号处罚字)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DH0019号运扣字)暂扣证。被起诉人将车扣押近三年给我带来经济损失及这三年来车辆严重破损变成废铁。应给予赔偿。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起诉人提供的辽交大稽庄运处罚字[10019]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辽交大稽庄运扣字DH0019号暂扣证均是在2005年8月21日作出的,其向法院主张撤销该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扣证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出,因自2005年至今已十余年之久,显然起诉人的起诉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本院依法应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孙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成东审 判 员 吴景泉代理审判员 贾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