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山东新美华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山东新美华门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富民玻璃钢架有限公司,山东美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徐彬,吕高超,王士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28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河中路。负责人:尹峰,行长。被申请人:山东新美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士元。被申请人:滕州市富民玻璃钢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法定代表人:徐彬。被申请人:山东美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德志。被申请人:徐彬,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吕高超,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王士元,住山东省滕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新美华门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富民玻璃钢架有限公司、山东美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徐彬、吕高超、王士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美华门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富民玻璃钢架有限公司、山东美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徐彬、吕高超、王士元的银行存款8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美华门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富民玻璃钢架有限公司、山东美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徐彬、吕高超、王士元的银行存款8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修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