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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刑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辉犯猥亵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辉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刑终4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辉,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7月10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东城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7月28日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旭东,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辉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皖1302刑初9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4月1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冬梅、杨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辉及其辩护人孙旭东到庭参加诉讼。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年底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徐辉在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桃北村西汪组1号自己家中,将到其家玩电脑的邻居家女孩汪某某(2003年4月25日出生)抱坐在自己腿上,用手抠摸汪某某的阴部。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由被害人汪某某在其母亲于某带领下于2016年6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2016年7月10日,徐辉被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抓获。(二)宿州市中医院病历证实,汪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在宿州市中医院检查,发现处女膜陈旧性裂伤。(三)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徐辉及被害人汪某某年龄等身份事项。二、被害人汪某某陈述,2013年11月(阴历)的一天下午17时许,她和弟弟妹妹在徐辉家看徐辉儿子玩电脑,徐辉硬拉她斜坐在腿上,左手伸进她裤子里揉搓她阴部,还把手指伸进阴道里抠摸一二分钟,她用手去掰徐辉的手指进行了反抗。徐辉家人喊徐辉吃饭,她就拉着弟弟、妹妹回家。她阴部有点痛,家人带去医院检查发现处女膜破裂。当时家人觉着是亲戚,不想把事情闹大就没有报案。2016年,因为徐辉又到她堂叔家想强奸她小婶王苗苗,她害怕就报案了。三、证人证言(一)于某证言证明,2013年年底的一天中午,她女儿汪某某说去徐辉家玩时,被徐辉用手摸了下身。事发后两三天,李某带着她和汪某某到宿州市浍水路一家私人诊所检查,结果是处女膜破裂。过完年后,她和丈夫汪某某到徐辉家,用棍打了徐辉。当时认为两家有亲戚关系,没有报案。2016年,听说徐辉又想强奸王苗苗,因害怕徐辉再来欺负她女儿,就报案了。(二)汪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底或2014年初,他妻子于某说女儿汪某某被徐辉猥亵。于某要报案,他顾忌亲戚关系没让报案。他和妻子因为这事到徐辉家打过徐辉。(三)高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底或2014年初的一天,祁县镇的李某带着一对母女到她开的诊所,说小女孩被人欺负。她检查发现女孩处女膜有损伤。(四)李某证言证明,2014年1月,于某说汪某某被人用手抠摸了阴部,让带去检查。她带着于某和汪某某去宿州市浍水路农科巷浍康诊所检查,高医生说汪某某处女膜有损伤。(五)汪某某证言证明,于某、汪某某夫妇到她家打过她丈夫徐辉,说徐辉欺负了汪某某。四、被告人徐辉供述,汪某某是他妻子汪某某的堂弟,他家与汪某某家也是邻居。于某和汪某某到他家打过他,说他欺负了汪某某。汪某某到过他家看他孩子玩电脑。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辉为寻求刺激,对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徐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徐辉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认定徐辉犯猥亵儿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出庭检察员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年底的一天17时许,上诉人徐辉在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桃北村西汪组自己家中,用手抠摸汪某某(2003年4月25日出生)的阴部实施猥亵的事实清楚,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徐辉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证据予以确认。对于徐辉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徐辉犯猥亵儿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徐辉猥亵被害人汪某某的事实,有被害人汪某某陈述徐辉对其实施猥亵,家人带去检查发现处女膜破裂;证人于某、汪某某、汪某某证言和徐辉在侦查阶段供述均证明于某、汪某某得知此事后到徐辉家理论并打了徐辉;证人高某某、李某、于某证言证明事后即发现汪某某处女膜破裂,与宿州市中医院2016年6月24日检查发现汪某某处女膜有陈旧性裂伤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故对徐辉上诉理由和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徐辉为寻求性刺激,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严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徐辉于2016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原判计算刑期错误,本院依法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耀审判员 蔡 玉 良审判员 徐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