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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丽丽与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丽丽,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字第6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丽丽,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盛玉坤,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井恩生,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丽丽与被上诉人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1民初字第446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周海鹏、代理审判员李元旬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赵丽丽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年休假工资3218.32元、延时加班费77598元、节假日加班费10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5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500元、失业金16065元。被上诉人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赵丽丽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赵丽丽于2011年3月1日到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处工作,从事操作工工作,月平均工资2500元,未签合同,未缴社会保险,2016年5月27日因公司未给赵丽丽交纳社会保险,赵丽丽提出与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至今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等。赵丽丽认为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来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3218.32元,支付延时加班费77598元,支付节假日加班费10000元,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5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500元,支付失业金16065元。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赵丽丽于2011年4月2日到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部工作,当日其与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5月因赵丽丽旷工违反公司规定,被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另查明,赵丽丽于2016年4月22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本案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2011年3月至2016年3月未休的年假工资10000元;2支付2011年3月至2016年3月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加班费10000元;3支付2011年3月至2016年3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000元;4支付2011年3月至2016年3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200元;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6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无法领取的失业金12852元。该仲裁委于2016年7月25日做出沈苏劳人仲字(2016)1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本案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案赵丽丽支付2011年3月至2016年3月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加班费10000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750元;32015年度、2016年度带薪年假工资1609.2元;对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现赵丽丽来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赵丽丽入职时即与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故赵丽丽提出的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给付其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赵丽丽提出的要求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请求。首先,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赵丽丽享受了年休假,而赵丽丽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以支持该项主张。其次,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冷饮生产企业,生产带有时令性,夏季冷饮旺销时需要加班工作,其他季节冷饮销售淡季时生产工人放假,赵丽丽庭审中对此也予认可,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此情况下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综上,对赵丽丽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关于赵丽丽提出的要求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的请求。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提出赵丽丽请求已过仲裁时效的抗辩,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赵丽丽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仲裁,故仅对2015年4月之后发生的加班事实进行审查,因赵丽丽在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处工作5年,庭审中赵丽丽提供的21张工资条均未明确具体年、月份,而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又对赵丽丽的提供的工资条不予认可,故因赵丽丽举证不充分,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赵丽丽要求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因赵丽丽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己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赵丽丽提出的要求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生产部员工考勤规定明确公司员工当月累计矿工三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赵丽丽在该考勤规定上签名表明其已知悉该规定,赵丽丽于2016年5月初无故离职超过三日,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按此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赵丽丽提出的要求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失业金的请求,因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赵丽丽向劳动和社保管理部门申请解决,故赵丽丽该项主张,不予处理。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查明: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亦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苏劳人仲字[2016]104号仲裁裁决,向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案案号为:[2016]辽01**民初4729号。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决定该案与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1民初字第4462号并案审理,但(2016)辽0111民初字第4462号判决没有列明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并案原告的身份,也没有写明对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及判决的情况。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本案中,赵丽丽及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苏劳人仲字[2016]104号仲裁裁决,向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起诉。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应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案审理,双方互为原、被告,但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对于沈阳礼拜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未予审理及判决在程序上存在错误,本院决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1民初字第4462号判决;发回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赵丽丽。审 判 长  赵 智审 判 员  周海鹏代理审判员  李元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长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