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21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龙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761号原告:黄龙,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军,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负责人:宋洪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龙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黄龙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龙负担。审判员  戴风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