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福祥与白家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福祥,珲春市英安镇关门村村民委员会,白家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福祥,住吉林省珲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珲春市英安镇关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关门村。负责人:马怀臣,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殿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家辉,住吉林省珲春市。上诉人李福祥因与被上诉人珲春市英安镇关门村村民委员会及白家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4民初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福祥,被上诉人珲春市英安镇关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马怀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殿胜,被上诉人白家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4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福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晓娟审判员 朴美兰审判员 林 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光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