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永国、孙玉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国,孙玉生,韩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79号之二申请人:李永国,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孙玉生,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韩新玲,女,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齐立保字第86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孙玉生、韩新玲名下位于齐河县如意苑小区4号楼3单元301室房产一套,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孙玉生、韩新玲名下位于齐河县如意苑小区4号楼3单元301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