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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长禄、魏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禄,魏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执953号申请执行人李长禄,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魏建国,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禄与被执行人魏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长禄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仲调字第16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周怀成审判员  贾忠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