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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执6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东与赵凯、赵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赵凯,赵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606-3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洛市商州区。被执行人赵凯,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赵艺,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碑林区。王东与赵凯、赵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商州民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赵凯、赵艺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7月6日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10民终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凯、赵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赵艺所有的陕X号丰田卡罗拉轿车一辆,拍卖车价款31400元,扣缴评估费1000元,停车费13000元,执行费200元,剩余17200元支付王东。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10民终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朝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