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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凤友汤宝林张国栋申请执行张春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宝林,张国栋,徐凤友,张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679号申请执行人汤宝林,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尚志市。申请执行人张国栋,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尚志市。申请执行人徐凤友,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春林,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宝林、张国栋、徐凤友与被执行人张春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春林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