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合肥古井假日酒店与于鸿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古井假日酒店,于鸿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639号原告:合肥古井假日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913027(1-1)。负责人:裴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海生,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鸿浩,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古井假日酒店与被告于鸿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古井假日酒店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古井假日酒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古井假日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古井假日酒店负担。审判员 陈锡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润邦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