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陶良文、龙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良文,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陶良文,男,1977年7月1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龙云,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陶良文与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龙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287117.00元、执行费4292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