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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家贵诉云南绿艺阳光被服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家贵,云南绿艺阳光被服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7号原告:唐家贵,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重庆市人。被告:云南绿艺阳光被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素燕。原告唐家贵诉被告云南绿艺阳光被服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家贵经本院向其自己提供的电话及地址多次联系,请原告到本院办理公告等诉讼事宜,原告均未到本院办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8元,由原告唐家贵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江丽人民陪审员  杨 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