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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周宏伟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小华、谢玉明、雷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伟,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小华,陈冬幼,谢玉明,雷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执字第153-2号申请执行人周宏伟,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三塘村。被执行人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黄金路友谊星城15号。法定代表人谢小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小华,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近尾洲镇八宝村13-11号。被执行人陈冬幼,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谢小华之妻。被执行人谢玉明,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车江镇友谊街268号。系谢小华之子。被执行人雷弟,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近尾洲镇八宝村13-11号。系谢小华儿媳。本院在执行周宏伟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小华、谢玉明、雷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谢玉明所有的位于衡南县新县城16-17.18.19.20号地112室房产进行拍卖,经一次流拍后,买受人邓岷山以198990元最高价竞得该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周宏伟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安审判员  刘 林审判员  尹艳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亮校对责任人:刘 林 打印责任人:曾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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