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乔燕警与孙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燕警,孙英杰,乔燕警,孙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81号申请执行人乔燕警,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孙英杰,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通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员,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乔燕警与孙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10万元的义务,已给付21000元,尚欠79000元未给付。因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不要求对其他财产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521民初266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暖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