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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玉栈与王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栈,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栈。被执行人王强。刘玉栈与王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强从2014年3月1日至搬离之日支付原告刘玉栈房屋使用费每年1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强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6年7月1日房屋使用费为35000元。本案执行费406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50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3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强银行存款3040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