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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太伟申请执行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太伟,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刘太伟被执行人罗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04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勇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罗勇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76075(执行费1025元)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蒲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