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光通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与郭晓洪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光通物业代理有限公司,郭晓洪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717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光通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中兴中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70652278。法定代表人:刘光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朝光,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晓洪,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珠海市斗门光通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晓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邝小媚与被告郭晓洪之间的纠纷,经本院作出(2016)粤0403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后,被告郭晓洪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尚未审结。本案须以(2016)粤0403民初2076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 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雅婷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