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5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林银婵与徐红、秦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银婵,徐红,秦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3595号之二原告:林银婵,女,1947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转颜,女,197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林银婵的女儿。被告:徐红,女,1980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秦东平,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林银婵诉被告徐红、秦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林银婵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银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银婵撤诉。案件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5020元,财产保全费3640元,合计86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银婵负担。审判长 黎 妙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少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