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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凤西与被执行人李远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西,李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张凤西,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李远忠,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担保人: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安阜月耳池街50号。法定代表人:吴利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凤西与李远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担保人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在屏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处承建的屏山新县城次干道六市政工程款担保本案被执行人李远忠应承担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四川省花园���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屏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应领取的屏山新县城次干道六市政工程款63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军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