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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曾存德、焦建平名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存德,焦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曾存德,男,汉族,生于1938年5月2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焦建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名誉权纠纷本院受理曾存德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425号名誉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焦建平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焦建平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