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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达支行、陈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达支行,陈超,郑晓荣,郑化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548号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达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与大山路交汇往北200米路西。代表人:马春生,行长。被申请人:陈超,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郑晓荣,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郑化家,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达支行与被告陈超、郑晓荣、郑化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达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达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超、郑晓荣、郑化家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向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