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裴大壮与陈西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大壮,陈西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995号原告:裴大壮,男,生于1958年9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陈西岭,男,生于1963年2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裴大壮与被告陈西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裴大壮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大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大壮撤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计114元,由原告裴大壮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泽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晓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