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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王泰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王泰君,樊冰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026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长江路968号,组织机构代码:79601391-4。法定代表人李毓慧。被执行人王泰君,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樊冰雪,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泰君、樊冰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00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泰君、樊冰雪给付1113599.1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房产已拍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20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丁适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