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4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毛联军与刘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联军,刘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723号原告:毛联军,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南南,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华,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毛联军与被告刘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毛联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联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小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