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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1行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艳兰与沛县公安局张寨派出所、沛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沛县公安局张寨派出所,沛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1行初716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告沛县公安局张寨派出所,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张寨镇。负责人魏垂士,该所所长。被告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公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卫东,该县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沛县公安局张寨派出所、沛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所诉事由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月秋代理审判员  李勇辉代理审判员  姜 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