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宝忠申请执行许魁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忠,许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宝忠,男,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马延乡。被执行人许魁,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马延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宝忠与被执行人许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4000.00元,申请人孙宝忠收款后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