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李小青、肇庆市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李小青,肇庆市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9号恒裕海湾A1幢一楼101、102、103、105卡,组织机构代码71923610-2。被执行人:李小青,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肇庆市高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塔东三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9771270-9。关于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6)粤1202执624号,现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粤1202执恢32号】,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基于上述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的执行申请费15942元已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及(2016)粤1202执62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坤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智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