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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向座臣与向丹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丹,余治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7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向座臣,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向丹,男,1981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余治山,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向座臣与被申请人向丹、余治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渝0102民初297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人向座臣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15号翔正丽都海棠阁的房屋。申请人向座臣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座臣与被申请人向丹、余治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渝03民终383号民事判决,支持了申请人向座臣的全部诉讼请求。申请人向座臣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申请人向座臣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15号翔正丽都海棠阁的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中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