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桂花与郭军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花,郭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842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花被执行人:郭军强本院在执行李桂花申请执行郭军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军强按照本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溢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