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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桂花与郭军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花,郭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842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花被执行人:郭军强本院在执行李桂花申请执行郭军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军强按照本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溢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