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明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明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2437号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6740850U,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南山中路221号。法定代表人:黄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明友,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明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明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明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县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砾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