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刑终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香琴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香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269号原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香琴,女,1991年6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苗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吉首市。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香琴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湘018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廖香琴宣告缓刑的决定;二、被告人廖香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三、责令被告人廖香琴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给被害人周某。原审被告人廖香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香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廖香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香琴撤回上诉。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刑初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雪平审 判 员  刘 舸代理审判员  赵佳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雅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