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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波与徐俊、李帮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波,徐俊,李帮俊,周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1民初404号原告:许波,男,汉族,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徐俊,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李帮俊,男,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周玉,男,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许波与被告徐俊、李帮俊、周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波,被告徐俊、李帮俊、周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若干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许波与徐俊、李帮俊、周玉系朋友关系。2013年11月22日,徐俊、李帮俊、周玉向许波借款4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3%同时写了借条。之后,原告多次向其三人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利益,故,许波诉至本院。徐俊庭审中答辩称,1、借款不是由个人名义借的,是由项目部借的。2、第二次打借条的时候,项目部由四个人签字,第四个人并没有签字。3、当初利息约定三分五,并约定半年之后降低利息,但是半年没到原告就催我们还款。4、我们和原告之间是甲方、乙方,原告还欠我们工程款,我们说以房抵款原告不答应才拖到现在。李帮俊、周玉对徐俊的答辩表示意见一致。许波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许波身份证,证明:许波的身份情况;2、借条一张,证明:徐俊、李帮俊、周玉向许波借款40万元。庭审质证中三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徐俊、李帮俊、周玉未向法庭举证。庭审中查明,三被告所述项目部系其承包建设的位于郎溪县××开发区宏远湖景国际新城一期项目工程。本院对许波所举证据经审查、综合分析认为:许波所举证据1、2内容真实,形式要件合法,并与本案的审理有关联,具有证明力,且上述证据能够支持其主张的证明对象成立,故本院对其提交的上述证据及证明对象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22日,徐俊、李帮俊、周玉向许波借款40万元用于郎溪县××开发区宏远湖景国际新城一期项目工程部。徐俊、李帮俊、周玉出具了一份借条,该份借条载明:今借到许波人民币大写肆十万元整(400000)借款人:宏远项目部徐俊、周玉、李帮俊,2013.11.22,2013.11.25。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借期内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之后,因原告催要无果诉之法院。本院认为,徐俊、李帮俊、周玉因承包工程建设的需要向许波借款40万元有其立下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足予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借贷行为违法,故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借款主体的问题,本院认为,该笔借款是三被告对其承包郎溪县××开发区宏远湖景国际新城一期项目工程部的投入,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代表郎溪县××开发区宏远湖景国际新城项目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其出借的。故此,对被告此项辩解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月3%计息,被告在答辩中辩称,当时约定3分5计息,半年后降息。本院认为,这是双方对借款期限内利息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俊、李帮俊、周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波借款人民币40万元;该款自2013年11月22日起按年24%计付利息,直至还清止;二、被告徐俊、李帮俊、周玉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徐俊、李帮俊、周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波人民陪审员  岑冬梅人民陪审员  俞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成垠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力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