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白彦春万长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彦春,万长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1308号原告白彦春,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甘南县。被告万长河,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本院受理的白彦春与被告万长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彦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彦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彦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