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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白彦春万长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彦春,万长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1308号原告白彦春,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甘南县。被告万长河,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本院受理的白彦春与被告万长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彦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彦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彦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