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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夏峰与张涛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峰,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保34号原告夏峰,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被告张涛,男,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峰与被告张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涛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南侧白桦林间某某幢某单元某层某号,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南侧白桦林间某某幢某单元负一层某某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峰申请对被告张涛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南侧白桦林间某某幢某单元某层某号,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南侧白桦林间某某幢某单元负一层,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涛名下1.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南侧白桦林间某某幢某单元某某层某号;2.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南侧白桦林间某某幢某单元负一层某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