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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青奎与平陆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奎,平陆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496号原告:刘青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田益,男。被告:平陆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旭杰,公司经理。原告刘青奎与被告平陆瑞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青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奎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原告刘青奎负担。审判员  任文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