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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任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任某某,郭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750号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被告:任某某,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原告东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任某某、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相义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