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7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晓云与常州新骏电机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云,常州新骏电机有限公司,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7932号原告:周晓云,女,汉族,1986年2月9日生,住铜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系原告单位同事。被告:常州新骏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1253472W,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秦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扬,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94048-9,住铜陵县金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云诉被告常州新骏电机有限公司、第三人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云撤回对被告常州新骏电机有限公司、第三人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6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晓云负担。审判员 张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