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广来与高春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广来,高春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财保10号申请人:李广来,男,汉族,现住武强县。被申请人:高春才,男,现住沧州市献县。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冀x**号轻型普通货车进行扣押。申请人以其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元提供担保。被申请人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为其银行存款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李广来的银行存款15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李广来,账号:xxxxxxxx)。二、冻结被申请人高春才的银行存款1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高春才,账号:xxxxxxx)。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李广来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爱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栗海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