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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菁华与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菁华,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1民初2276号原告:张菁华,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98号。法定代表人:白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菁华与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菁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生活费7200元和2016至2017年度冬季取暖费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职工,在被告下属的天津凯悦饭店工作。2009年7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停工放假期间每月基本生活费800元(实得)和冬季采暖费。但自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生活费及冬季取暖费,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提出没有能力支付。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菁华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基本生活费7200元及2016至2017年度冬季取暖费52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