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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99张坎武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坎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91刑初99号公诉机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坎武,男,1994年5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由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戴慧,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坎武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金霞、被告人张坎武及其指定辩护人戴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至9月间,被人张坎武将A1314A9***的微信名改为“欧港苹果仓库批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内发布销售低价苹果手机的广告和苹果手机进货的图片,虚构能销售低价苹果���机的事实。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杨某聊天,诱使杨某上当,骗得杨某于2015年9月15日汇款人民币6900元至其使用的A1314A9***的微信帐户上。被告人张坎武将所得赃款提取现金后支用。案发后,被告人张坎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坎武及其辩护人戴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提交的与被告人张坎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个人相册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物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雷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证明、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的被告人张坎武取款的录像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坎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坎武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坎武退清违法所得,积极预缴财产刑,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受其参加社区矫正,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坎武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控、辩双方提请对被告人张坎武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坎武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惠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 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