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6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新军与刘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军,刘文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808号原告赵新军,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刘文章,男,汉族,1955年8月日出生,江西省乐安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军与被告刘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交齐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本���认为,原告在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144元减半收取5072元,由原告赵新军承担。审 判 长  钟建华审 判 员  刘玉珍人民陪审员  张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