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威县亚泰密封件有限公司与张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县亚泰密封件有限公司,张海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610号原告:威县亚泰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常庄村。法定代表人:孙玉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峰,清河县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燕,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威县亚泰密封件有限公司与张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威县亚泰密封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县亚泰密封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威县亚泰密封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惠军审 判 员 王 贞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