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咸阳秦正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与邵榜军、邵榜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秦正生物肥业有限公司,邵榜军,邵榜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397号原告:咸阳秦正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三原县陵前镇柴窑村太和168号。法定代表人:马红斌,系该公司经理,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73********。被告:邵榜军,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永乡镇黄章便民服务中心下珊瑚行政村村民,现住该行政村大队028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1978********。被告:邵榜旗,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永乡镇黄章便民服务中心下珊瑚行政村村民,现住该行政村一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91964********。原告咸阳秦正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榜军、邵榜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咸阳秦正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咸阳秦正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秦正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咸阳秦正生物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伟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