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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幼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幼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2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幼新,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县,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幼新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KM处时被例行检查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幼新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8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幼新具有坦白情节。认定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血样提取表,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幼新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幼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幼新自愿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幼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文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鹏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