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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宋业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业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6刑初6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业明,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于烟台市长岛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烟台市长岛县小钦岛乡小钦岛村154号。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公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业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业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宋业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宋业明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6.5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3、4月份,被告人宋业明在栖霞市商业街艳红练歌房附近向胡振彬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宋业明在栖霞市跃进桥东附近先后两次向胡振彬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9克。2、2016年3月,被告人宋业明在栖霞市万阳公寓附近向曹展飞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0.7克。3、2016年3月至5月,被告人宋业明在栖霞市万阳公寓附近先后两次向柳帅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4克。4、2016年5月1日晚,被告人宋业明在栖霞市万阳公寓附近向于宏伟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5、2016年4、5月,被告人宋业明在栖霞市万阳公寓门口向王琳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2016年8月,被告人宋业明在栖霞市万阳公寓门口向王琳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宋业明在栖霞市万阳公寓门口与王琳进行甲基苯丙胺(冰毒)交易时被当场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0.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业明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具有吸毒劣迹,本院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业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宝华人民陪审员  林红宾人民陪审员  范永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丽丽 微信公众号“”